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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务必请拴绳!二哈金毛相斗伤人,没拴狗绳的主人可要负全责

遛狗务必请拴绳!二哈金毛相斗伤人,没拴狗绳的主人可要负全责

 小宠    2024-03-10    9  

导读:近年来,城市里养狗人群日益庞大,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比如时下热点的“杭州男狗主打人事件”“高空坠狗案”,虽并非直接的动物致害,但均与饲养犬只相关。如何合法文明地饲养犬只、避免或化解纠纷应该引起...

近年来,城市里养狗人群日益庞大,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比如时下热点的“杭州男狗主打人事件”“高空坠狗案”,虽并非直接的动物致害,但均与饲养犬只相关。如何合法文明地饲养犬只、避免或化解纠纷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

遛狗务必请拴绳!二哈金毛相斗伤人,没拴狗绳的主人可要负全责

*本月初,家住浙江杭州的徐女士称,一条没有拴绳的宠物狗朝她儿子狂吠,为保护孩子,她用脚驱赶狗,却遭狗主人殴打。

未拴狗绳的狗再次闯了祸。年初,李女士遛狗时遭遇未拴狗绳的犬只“突袭”,两狗相斗,李女士却受了伤。都说离弦的箭,脱缰的狗,遛狗如果不拴绳,只能“犬患”日增祸连连。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李女士:未拴绳的哈士奇“突袭”金毛

两狗相斗主人遭殃

今年1月22日晚上10时许,李女士牵着自家金毛犬在小区内散步,恰逢唐先生饲养的哈士奇也在附近溜达。两狗相见,霎时间“电光火石”,一场激烈的战斗近在眼前。只见那哈士奇瞬间冲向金毛犬欲图撕咬,情急之下,护狗心切的李女士抬起右脚欲踹开哈士奇,不料却被这急眼了的哈士奇一阵反咬。冲突中,李女士的右脚脚背及左大腿内侧、右大腿外侧均被咬伤。

这时,哈士奇的主人唐先生方才赶到现场,见状立即与李女士互加了微信,并送她至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就诊,还为她支付了注射第1针疫苗的费用。次日,李女士就此事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永平派出所报警,永平派出所的民警对其作了询问笔录。

当日,李女士的哥哥就其被咬伤一事通过微信向唐先生提出4点要求:

承担本次医疗费用;

承担误工费用(15天);

如有疤痕,承担清理去险疤痕费用;

保证遛狗使用绳牵引;

并表示希望当天将事情解决,多次约见唐先生。

而唐先生在双方多次的微信聊天中也均未否认是自家哈士奇咬伤了李女士,还曾诚恳地回复道“小李,前提是大家都是养狗、爱狗之人!受伤也是在大家遛狗期间发生的!事情发生后我及时带她去医院,二话没说主动付了医药费。回来后还嘱咐有什么问题及时联系”“小李,我的主张是:无论走法律程序还是管理处调解,都必须要提供: 单位证明(按我发的模板套); 近六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落实了,该给多少,我一分不会少!请你放心。”

法院: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未拴狗绳方判赔五千余元

吃了“定心丸”的李女士此后又是上医院又是做鉴定,可没少折腾,还因咬伤休息而误工15天,损失可谓不小。可唐先生却自上次支付第1支疫苗费后便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李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唐先生承担医药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303.26元。

诉讼中,唐先生抗辩称没有看清打架的场面,不确定是哪只狗咬伤李女士,对此表示李女士需举证。本案系狗打架误伤及人,且李女士当时把腿挡在两狗之间,属于护狗不当,也需承担一定责任。他是因狗挣脱绳子而理亏,才与李小女士互加了微信,并出于人道第一时间带她去医院并支付了医药费,但这不能代表他承认是自家狗咬伤李女士。唐先生强调,自家的哈士奇是办了养狗证、免疫证的合法犬只,要求李女士也出示养狗的相关资料。

对于李女士的诉请,唐先生认为:

出于人道,同意承担后两针疫苗的费用及部分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如能证明是自己的狗咬伤李女士,可以考虑承担相关的交通费,以及在李女士按规定格式出具单位误工损失证明、提交近半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银行流水的前提下,可以考虑支付误工费。

那么,究竟是哪只狗咬伤人?

法院认为,综合事发前系唐先生饲养的狗未系牵引绳冲向李女士处,以及事发后唐先生送李女士就医、支付医疗费、提供微信号与李女士家人就事件解决方案持续沟通及在沟通中从未否认系唐先生的狗咬伤李女士等言行,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认定李女士在2018年1月22日晚系被唐先生饲养的狗所咬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在被告的狗追上来扑向原告的狗时,被告的狗已先表现出攻击行为,原告抬起右脚想要踢被告的狗,应属紧急避险,被告抗辩原告属护狗不当,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另外,虽然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为所饲养的犬只办理了养犬证件,但这只是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原告没有办理养犬手续不是导致本案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不影响原告向造成其损害的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据此,被告饲养的动物造成了原告损害,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如下:唐先生赔偿李女士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共计5023.4元。

法 官 说 法

在近年来,城市里养狗人群日益庞大,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比如时下热点的“高空坠狗案”、 “网红因狗打孕妇案”,虽并非直接的动物致害,但均与饲养犬只相关。如何合法文明地饲养犬只、避免或化解纠纷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

本案属于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件。其存在的争议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对于动物致害责任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即是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原则”,除非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举证证实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以上的过错,否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需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又对第七十八条作出了补充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即是说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致人损害的,即使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以上的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用犬绳牵领犬只。

本案中,双方遛狗的区域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区,属于严格管理区,双方均应用犬绳牵领犬只。而据双方对本次事件的陈述可知,被告的狗扑咬原告时,未被犬绳牵引,亦无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旁制止,故被告的行为应属于违反《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对犬只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情形。因此,即便原告可能存在过错,被告对其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李女士护狗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本案中,当唐先生饲养的犬只扑向李女士饲养的犬只欲图撕咬时,李女士为保护自己的犬只,曾作出抬脚踢唐先生的犬只的行为。对该行为的定性,应视情况认定:第一种情况是如饲主故意利用动物或因过失致动物致害的,被侵权人可以正当防卫,视为给侵权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方式进行正当防卫;第二种情况是如动物自发地侵害他人,而饲主对此没有故意、过失时,即狭义的对物防卫,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成立紧急避险,而结果无价值论认为成为正当防卫。总之,李女士为保护自身财产(犬只)免受侵害而抬脚踢狗的行为,无论构成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均不构成过错,也均不妨碍唐先生承担侵权责任。

据了解,早在去年8月,广州市依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开展养犬管理执法整治专项行动。根据规定,体重20公斤以上的犬只,应当用长度1.5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口嚼或口罩。不牵犬绳、不带犬牌、不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抵制诸如遛狗不拴绳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再温顺的狗也要牵好“文明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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